组织机构

    组织成员

    组织领导

    通行证

    新闻报道

    与华关系

    成立过程

    国际刑事警察组织(icpo),成立于19年,专门调查及打击跨境罪案。其总部最初设在维也纳,德奥合并后,该组织被德国秘密警察接管,成为盖世太保的一个分部。二战德国投降后,英国、法国、比利时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刑事警察成立了新的组织,沿用“国际警察组织”的原名。[2]

    成立宗旨

    保证和促进各国警方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与合作,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有效预防和打击普通犯罪的各种机构和制度。[3]

    组织总部

    法国里昂[3]

    组织机构

    (1)全体大会: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,由各成员国委派代表组成。大会每年召开1次,主要任务是决定该组织的战略方针、制定规则、批准活动计划及与其他国际组织间的协议、接纳新成员国、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等人选、审核决定财政预算以及修改有关基本性文件等。各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。[3]

    (2)执行委员会:由大会选出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。主要任务是监督大会决议的实施、拟定大会日程、向大会提交工作计划和方案、监督秘书长日常工作和行使大会授予的一切职能。执委会主席任期4年,副主席和执委任期3年。[3]

    (3)总秘书处:总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该组织的技术、行政人员组成。负责执行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、协调各国警察部门的活动、组织有关警察专家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、编辑出版各种刊物和资料、通缉作案逃犯和通报被盗物品等。秘书长是总秘书处的最高行政长官,由执行委员会提名,经全体大会通过,任期5年,对执行委员会和全体大会负责。[3]

    (4)国家中心局:是国际刑警组织在各国的常设机构,由各国自行指定的警察机构担任。它既是各成员国的一个警察部门,依法承担本国的警察职能;又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法定机构,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本成员国履行联络和执法合作事务。[3]